据县政协委员周端颂反映:乡镇司法所是法治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,承担着社区矫正、人民调解、普法宣传等工作,根据我县实际情况,对加强我县乡镇司法所建设提以下建议:
第一,理顺管理体制。乡镇司法所行政上属乡镇政府领导,工作经费由乡镇政府保障,业务上受司法局管理,年度工作由司法局安排并进行考核。人与事分离的管理体制给乡镇司法所工作带来诸多不便,应按人权、财权、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尽快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。
第二,加强社区矫正工作。社区矫正工作解决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后顾之忧,为国家节约大量的资源,能够有效预防犯罪,减少危害社会和谐的不安定因素,意义重大。然而目前的乡镇司法所并无有效的管控措施,使得社区矫正工作的作用得不到很好的发挥。应完善相关措施,充分发挥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功能。
第三,落实乡镇司法所工作经费。乡镇司法所承担着社区矫正、人民调解、普法宣传等工作职责,但司法所自身没有可支配工作经费(职工工资由乡镇代发),这给工作开展带来许多不便。相关部门要落实乡镇司法所的工作经费,确保其工作顺利开展。
第四, 减少“兼职”工作。由于特殊的管理体制,司法所工作人员除本职工作外,还需承担一部分乡镇工作,因乡镇司法所人员不多(绝大多数为二人所或一人所),“兼职”工作太多,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职工作的开展。各乡镇在分工时,应尽量减少司法工作人员的分工,确保其有更多的时间投入本职工作,促进本地经济发展、社会和谐稳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