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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: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
(发布日期:2014-05-05 14:29:04 人气: 作者: 资料来源:县政府网)

    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,节约耕地和森林资源,提高城乡精神文明水平,加强殡葬管理,革除丧葬陋习,根据国务院《殡葬管理条例》、《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》、《安庆市殡葬管理办法》和《太湖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》,现就我县依法推进殡葬改革工作通告如下:
    一、2014年6月1日零时起,全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。骨灰统一到公墓安葬, 禁止乱埋乱葬。
    二、大力实施各项殡葬惠民政策:除享受丧葬补助费的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外的具有太湖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去世后,均可享受免除遗体接运、3天内遗体冷藏、普通炉遗体火化、1年内骨灰寄存四项基本费用。城乡低保对象、五保对象、重点优抚对象另有免费政策。
    三、自2014年6月1日零时起,严禁在县城新、老城区主街道运(抬)棺(遗体、骨灰)游街,违者,依法依规对当事人员、涉事人员、涉事车辆给予处罚、处分。
    四、对制造、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,无证制作、违规销售丧葬用品、制造销售棺木、违规从事殡葬服务的,用非运尸车辆运送遗体的,为应火化遗体提供土葬运输设施服务的,非法存放遗体的,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,并予以处罚;后果严重,影响恶劣的,一律依法严惩。
    五、患者在县内医疗机构确认死亡的,医疗机构必须及时通知县殡仪馆,不得同意或默认丧者家属将遗体外运,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未及时进行报告和劝阻,或阻止不力,使丧主擅自将遗体转出医院,致使工作被动造成不良后果的,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    六、严禁违规土葬。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,由乡镇人民政府、村(居)委会、殡葬管理部门责令其家属限期起尸火化,一切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。拒不执行的,依法实施强制执行。2014年6月1日前死亡人员已厝棺木,死者亲属必须在2015年元月1日零时前自行处理,深埋不留坟头,否则必须火化,入葬公墓。
    七、对未按规定火化、安葬的公职人员,相关部门不准对其家属发放丧葬费、抚恤费、遗属补助费;对没有火化而弄虚作假、私自发放火化证以及无火化证擅自发放、报销上述费用的,对相关工作人员依纪从严处理,同时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。
    八、党员、干部一律带头推动殡葬改革,去世后实行火葬。
    九、对拒绝、妨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,或者借丧葬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进行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尤其对家族势力、宗族势力中的蓄意谋划者、为首者将予以严厉打击。对殡改工作不力,执行包保责任不到位的责任人,一律从严追究责任。
    十、欢迎社会各界和有识之士,对我县殡葬改革工作进行监督,对社会上出现的殡葬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!举报电话:0556-4162758

 
 
太湖县人民政府
2014年4月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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